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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5-10-24    浏览次数:

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吉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无固定工资收入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费减免,是指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减免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学费减免按学年办理,于每年9月集中进行。

第四条 学费减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

第二章 减免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研究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六条 满足以上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且父母遗产不足以维持其在学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二)烈士子女,且属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予学费减免:

(一)申请学费减免弄虚作假的;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八条 学生申请。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院审核。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复核。

第十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5个工作日,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执行学费减免。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结合申请学费减免研究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在校表现、日常消费、受资助情况等因素,提出学费减免意见。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在学费减免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加强对享受学费减免研究生的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培养研究生的感恩意识和奉献精神,引导和组织研究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

第十四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可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享受学费减免的研究生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学费减免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已享受学费减免的研究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从纪律处分之日起取消当学年处分影响期内学费减免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