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办法
为规范研究生奖助学金等奖助项目资格认定工作,提升研究生奖助精准度,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吉林省各类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教联〔2020〕34号)《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以及《吉林省普通高校研究生资助工作指南》(2025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或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或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均不享受奖助待遇。在读研究生如已通过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且当前情况无变化,可不再重复认定,如情况发生变化,须主动向学校报备。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研究生,可认定为无固定工资收入:
(一)学制内,按时完成学籍注册;
(二)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人事档案已转入学校;
(三)无固定工资收入,在读期间无城镇职工社保缴纳记录、无公积金缴纳记录、无纳税登记记录或名下未担任企业法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并分红,未担任各类企业管理人员或职员并领取薪酬等。属于政府特殊人群救助及学校奖助政策性的固定收入除外。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工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奖助工作的学院负责人担任组长,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认定工作,指导班级(专业)开展认定,审核班级(专业)认定结果并公示上报,调查处理信访投诉等。
第六条 各学院以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团干部、研究生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资格审查、初步认定工作。各学院、班级(专业)层面的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工作机构可与本学院研究生奖励与资助工作机构统筹组建。
第七条 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工作一般在秋季学期初开展,具体按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的相关通知开展工作,由各学院和班级(专业)组织完成认定及调整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填写《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核实申请表》,准备相关支撑材料。
班级(专业)评议小组根据研究生个人提交的《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表》、相关纳税登记记录(APP截图)、社保缴纳记录(APP截图)、公积金缴纳记录(APP截图)证明等辅助说明收入情况的材料,结合研究生录取类别、档案到校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给出初步认定建议名单。认定建议名单应报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并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表和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九条 研究生无故不提交或不按期提交认定申请的,将视作自动放弃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取消相关奖助项目的参评资格。
第十条 对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认定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研究并予以回复。如对回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复议,复议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研究生本人。
第十一条 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凡通过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手段获得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结果,骗取奖助学金者,一经查实,取消其所有奖助项目参评资格,追回不当得利,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已毕业者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