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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贷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5-10-24    浏览次数: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13〕704号)精神和《吉林省学生资助中心<关于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吉学助中心〔2017〕5号》,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原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自2017年春季学期(3月)起,提高博士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我校结合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完成学籍注册的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凡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部审核造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寒、暑假除外。

四、下列情况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在研究生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因故退学的,从批准退学之日的次月停发。

3.提前毕业的,自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停发。

4.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试行)》(东电研字〔2014〕1号)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