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奖助贷

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5-10-24    浏览次数:

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鼓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对原办法予以修订。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三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四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超出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条 在学制年限内,因公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校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期完成相应的培养环节;

(六)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且取得学籍。

第七条 参评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申请材料虚假或隐瞒事实者;

(五)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者;

(六)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三章 奖励比例与标准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与标准如下:


学历层次

等级

比例(学年符合基本条件人数

金额

(万/年)

博士研究生

一等

10%

1.6

二等

25%

0.9

三等

35%

0.5

硕士研究生

一等

10%

0.9

二等

20%

0.5

三等

30%

0.3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培养单位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涵盖行政管理人员、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委员会负责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定、数据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应包含获奖基本条件等级和比例、科研活动和社会实践加分标准等,不能搞平均化。

研一期间应以课程成绩为主要依据,研二期间应以开题和参加科研学术活动为主要依据,研三及以后应以中期、参加科研学术活动、科研学术成果、毕业论文答辩成绩等为主要依据。各类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原则上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分类进行,各培养单位还可根据本单位不同学科之间的差异细化为分学科专业评审。评定细则须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本着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评审结果在各培养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本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学金予以追回,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入学研究生开始执行。原《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东电研工发〔2025〕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