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标准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2.博士研究生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2万元/人。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评审年度内未受到校规校纪处分或已受处分已解除;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一次性通过教学计划内容(包括考试、考查课程,开题、中期答辩等环节);
5.在科研创新实践活动或发表高水平论文方面成绩突出。
三、名额分配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吉林省财政厅下达的指标名额,按照各培养单位在校研究生比例进行分配,可以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予以适当的倾斜,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可将学术型与专业型分别进行评选。
四、评审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各学院负责保存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料。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细则制定、资格审查、科研学术活动成果认定、初评结果公示和上报等工作。各培养单位成立的评审委员会名单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五、评审程序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符合本办法基本条件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者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中汇报本人在研究生阶段的思想、学习、科研、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2.申请人辅导员或班主任作为推荐人应认真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字;
3.申请人应提交科研学术活动成果等相关材料,通过答辩;
4.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初评,确定获奖名单,在培养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全校范围内的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逐级申诉,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答复;
6.获得奖学金的有关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7.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或追回已发奖金和证书,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导师和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导师、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东电研工发〔2020〕1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