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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年度人物评选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6-03-24    浏览次数:

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年度人物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学校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校风、学风建设,激发研究生创新意识,培养研究生创新和实践能力,鼓励研究生创造更多优秀学术、科研、实践成果,通过选树典型、榜样示范,推动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学校“双一流”学科建设贡献力量,学校决定开展研究生年度人物评选及表彰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年度人物”每年评选10人(博士2人,硕士8人),学校对获奖学生颁发证书,并每人奖励5000元。其余进入校级终评环节的研究生评选10名(博士2人,硕士8人)“研究生年度人物提名奖”,颁发证书,并每人奖励2000元。

第三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研究生年度人物”候选学生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择优评选。

第四条 评选对象为我校取得正式研究生学籍,且在学制内,入学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年度人物”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东北电力大学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一次性通过教学计划内容;科研创新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四)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积极组织和参加学校集体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公益活动,身心健康,乐观向上;

(五)综合素质优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学校和所在学院学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六)申请人所取得的成果应为在我校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七)在校学习期间,在思想道德、学术科研、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推荐参评:

1.在读期间原则上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同时需要获得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或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一次;

2.应有一定的学术科研成果,或在创新创业、学科竞赛、文体竞赛等方面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发表的科研成果应与本学科相关,在研究生入学后至当年“研究生年度人物”评选之前公开发表,署名单位必须为东北电力大学,署名须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科研成果的认定坚持质量为先,数量次之的原则,质量参照学校科技产业处公布的相关办法认定。在核心以上级别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可优先参评。

3.品德高尚,社会责任感强,大力弘扬正气,在热心公益事业、见义勇为、扶残助弱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显著社会效益者;或积极组织和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并表现突出,个人或作为团队核心成员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者;

4.品学兼优、为人正直,积极进取、乐观向上,自立自强、励志奋进,具有顽强的毅力和拼搏进取精神,在励志成才方面事迹突出者;

第六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不具备参评“研究生年度人物”资格:

(一)在读期间有作弊、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二)在读期间违法犯罪者,或者因违反学校规定而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学生档案未在校者;

(五)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年度人物”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八条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校领导,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宣传部、研究生院、科技产业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选工作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申报审核、评选及申诉举报的受理等工作。

第四章 评选表彰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初评

各学院依据评选条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公开选拔,择优推荐,并将候选人名单和申报材料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学校复评

评选工作办公室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专家评审组,投票推荐一定名额的候选人作为参评人进入终评。

(三)终评答辩

终评采取现场答辩形式,评委根据候选人综合表现进行现场投票,以得票高低排名确定“研究生年度人物”“研究生年度人物提名奖”获得者。

(四)学校审定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研究生年度人物”“研究生年度人物提名奖”获得者人选名单。

(五)学校公示

“研究生年度人物”“研究生年度人物提名奖”获奖者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选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举报。

第十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如在评审过程中,学校取消该生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金及荣誉证书。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获奖者如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学校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获奖证书及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