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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6-03-25    浏览次数:

东北电力大学

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补充规定

依据《东北电力大学关于加强校园环境建设的管理规定》(东电党办发〔2021〕31号)、《东北电力大学建筑房间安全用电管理办法》(东电保发〔2021〕2号)文件精神,现对《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做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严禁随意践踏花草、破坏绿化,严禁损坏、涂刻公共设施破坏景观;

第二条 严禁乱扔垃圾,乱堆杂物、随地吐痰;

第三条 严禁在公共区域和行走过程中吸烟,随意乱扔烟头;

第四条 严禁在公共场所嬉笑打闹、大声喧哗,公共场所举止得体;

第五条 严禁穿拖鞋进入公共场所,注意穿着得体;

第六条 严禁高空抛物、攀爬登高,严禁跳墙、跳窗、翻越门栏;

第七条 严禁未经批准设置条幅、宣传板、海报等宣传品;

第八条 机动车辆按规定行驶、泊车,禁止鸣笛;自行车严禁乱停乱放、危险骑行;

第九条 严禁豢养、逗留宠物;

第十条 严禁要求校外送餐人员通过翻越围墙等方式进入校园送餐。

对于违反以上美丽校园建设的不文明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严禁非专业电工人员私自进行电源引接、线路改动类操作;

第十二条 房间无人时须切断电源,严禁各类用电器具在无人看护下运行,如有特殊用电需求,须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扫码报备,并注意做好防护;

第十三条 严禁在建筑物内存放电动车;

第十四条 严禁在建筑物内为电动类电池充电;

第十五条 严禁在无人看护下为手机、充电宝、笔记本电脑等各类充电类器具充电;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热得快、小太阳、电热毯等电热管、电热丝等电加热类器具,严禁在发热类电器或电源接口处0.6米内存放可燃物;

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老化、破损插排,严禁插排连接插排,严禁将插排放置在地面。

对于违反以上安全用电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