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
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北电力大学正式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港澳台侨研究生、国际研究生,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践行“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校训精神,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按规定的
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前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但请假时间最长一般不得超过4周。请假时间超过2周的需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内容,包括新生的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或学历认证)和学位证书原件等。
各培养单位负责初步审查,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创业;
(三)患病;
(四)其他原因。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前提出申请,并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网站下载《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提交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培养单位审核合格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保留入学资格最长年限为2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学校不受理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任何证明。档案已转入学校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可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暂时收录。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需要入学时,应在本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填写《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网站下载),递交到所在培养单位,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其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内容涉及到认定或评价等,由学校认可的专门机构或委员会作出决定意见。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或可以参照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处理决定书。
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后,户口和档案已转入学校的,一律退回人事档案原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方为有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依据《东北电力大学学生学费收缴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对于因欠费未能注册的研究生,研究生院不予安排教学环节、不承认学分,毕业班研究生不予安排毕业论文答辩。凡未经批准未按时缴清学费的研究生,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暂停发放奖、助学金,并取消其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导师与导师组指导下,依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培养计划,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种培养过程环节并完成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对各类型研究生的学业要求,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与培养环节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重修、重考程序,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研究生无故旷课时数达到或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或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
研究生有缺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同时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研究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和成绩根据学校规定予以转换和认定。
第十七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档案和学籍档案予以标注。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对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外语硕士为4年,其他硕士为5年,博士为7年。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不能超过两次,一次以一年为期,累计不能超过两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出国(境)3个月(含)以上者。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
(二)创业;
(三)支教;
(四)参军;
(五)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
(六)已婚研究生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内,妊娠3个月以上。
(七)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
研究生休学应填写《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经导师(组)同意,由所在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报主管校领导签字生效。
第二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教育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研究生医保参保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休学期满前15个工作日,研究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复学前必须向校医院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后,方可申请复学。
(二)保留学籍研究生在期满一个月前,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复学,经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办理复学手续。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申请复学需填写《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经本人申请,本人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主管校领导签字生效。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节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根据第二十四条相关条款对研究生作应予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拟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具体陈述时间和地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网站发布公告,公告60日,即视作送达。根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陈述的评议意见,由培养单位形成拟处理意见,提交导师(组)、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启动研究生的应予退学处理流程。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经导师(组)同意,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籍管理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对研究生应予退学处理的,经合法性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出具退学决定书,由所在培养单位送交本人;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在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网站发布公告,公告60日,即视作送达。
第二十七条 退学研究生在批准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时,可通过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五条 按照规定建立研究生会,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研究生可以根据规定在校内成立、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和各类单项活动积极分子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评选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选规则、结果在学校范围进行公示,研究生有权就有关问题向学校、学院提出异议,并得到答复。
第四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校期间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受到处分的。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时,向被处分者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九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所在培养单位须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到本人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一周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研究生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主任,根据实际情况,选聘研究生教育和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法律顾问、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受理研究生申诉事宜。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五)本人签名;
(六)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第五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法定人数为5人及以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须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做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一)同意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依据错误或在处理程序上有错误,可能对原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建议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研究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研究生申诉时,应当听取研究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五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研究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